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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商业地产调控新政:市区3年内不新增商业用地

房天下无锡二手房网  2016-12-01 00:00:00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网站
[提要]为加快我市商业房地产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6〕29号)精神,对进一步加强商业房地产市场调控,提出如下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商业房地产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6〕29号)精神,对进一步加强商业房地产市场调控,提出如下意见:

无锡商业地产调控新政:市区3年内不新增商业用地

一、进一步优化商业房地产项目布局

按照商业房地产“总量平衡、合理布点、有保有压、转型升级”的要求,加强商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引导城市商业地块科学合理、平衡有序开发建设。完善商业网点布点,重点引进具备竞争优势和可持续发展力的商贸服务业项目,促进商业房地产项目在数量和布点上,与区域功能、人口规模、地区经济、产业氛围、消费能力等相适应,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合理控制商业房地产市场供应节奏

严格控制城市综合体、普通商业、办公等经营性用地供应,对旅游、文体娱乐等特色产业用地应保尽保,对重点区域开发、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所配套建设的商业、办公用房应科学论证、有序开发,促进供需平衡。市区原则上3年内不再新增城市综合体和以普通商业为主的经营性用地供应。整体自持的特色商业以及确有必要建设的城市综合体和普通商业项目,按一事一报原则,报市政府审批。2016年10月1日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商业类项目,原则上实行现售。

三、允许部分商业项目有条件调整用途

对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已开工建设的商住项目,其中尚未实施的相对独立开发单元,需调整商业、住宅比例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政府初审同意,市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市规委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部门按规定确定并收取需要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对未开工不含住宅的商业、办公项目地块,申请调整成住宅或商住混合用途的,需收回后重新公开出让。

四、鼓励企业或个人购买库存商业、办公用房

自意见施行之日起,对企业或者个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购买预(销)售许可的库存商业、办公用房,属于同一项目且一次性购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由本级政府对购房人给予已缴契税50%的补助,给予2016年当年已缴房产税50%的补助。

五、严格规范商业房地产销售

商业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时,应将整体运营要求或自持比例及自持部分的交易限制条件等内容作为出让条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则上商场、商品交易市场、酒店等需整体运营,不得分割销售;其余商业项目自持比例不低于50%,自持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销售、转让或抵押。相关内容在土地出让前,由所在区政府提出,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讨论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土地出让合同。自意见施行之日起,商业房地产项目在建立楼盘表时,销售单元划分应当与经规划部门核准的平面图一致,以核准图纸中设计有固定围护为界址的幢、层、套(间)等为基本销售单元。基本销售单元应不小于不动产登记小单元。

六、切实加强商业房地产项目监管

加强商业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各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发经营行为。商业房地产项目销售前,项目所在地街道应从项目的产品定位、开发建设单位实力、信誉、融资能力、业态、经营管理方式、库存等方面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所在区维稳部门备案;对项目整体运营要求或自持比例及自持部分的交易限制条件等内容未在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应通过稳评明确相关要求。着力加强商业房地产项目营销监管,对欺骗、误导消费者特别是承诺有或 的广告,工商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对不具有房地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的非法集资行为,金融部门和公安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

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区域情况,制定和落实加快商业项目去库存的目标和措施,积极发展楼宇经济、盘活市场存量,促进市场库存去化。要对辖区内的商业房地产项目开展专项排查,对于在售的高风险项目,加强动态监管,通过约谈项目法定代表人、银行信贷监控、销售进度跟踪、第三方信用担保和销售资金监管等方式,建立风险防范保障机制。要积极引导开发商和投资者提高商业经营风险意识,对已出现运营困难的项目,应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完善管理、引入合作机构等多种方式,改善项目运营状况,必要时应采取经济、法律等手段及时处置化解矛盾。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3年,江阴市、宜兴市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责任编辑/zhuangpan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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