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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同意卖房 能否成为毁约的理由?

房天下无锡二手房网  2017-09-02 00:00:00  来源:江南晚报
[提要]由于当前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波动比较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又毁约的情形屡见不鲜,毁约理由也是千奇百怪。那么,夫妻一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另一方以未经其本人同意为由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买房人可否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请求强制过户呢?我们通过下面这则案例进行分析。

由于当前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波动比较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又毁约的情形屡见不鲜,毁约理由也是千奇百怪。那么,夫妻一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另一方以未经其本人同意为由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买房人可否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请求强制过户呢?我们通过下面这则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2016年6月,梁某夫妇看中了我市某区一套商品房,在与房东万某就房屋价格、支付条件、交付义务等关键条款谈好之后,通过某中介机构与万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房屋总价款189万元,合同约定“1、出卖人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保证对该房屋具有所有权,同时保证该房屋共有权人(含近亲属)无异议,如果发生该房屋所有权人有异议的房屋产权纠纷,全部责任均由出卖人承担,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负责全部赔偿。2、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成交价格20%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合同签订当天,梁某夫妇按约向万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然而,过了两个月,梁某夫妇要求万某接受首付款80万元及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时,万某却反悔了,称其妻子不同意出售房屋,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这可把梁某夫妇急坏了,无奈之下,梁某夫妇只得将万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万某支付违约金37.8万元并返还定金

庭审中,万某说,《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上房屋共有人、其配偶的签名是他代签的。然而他妻子知晓卖房后表示反对,并以此为由表示不再出售房屋。事实上,提供涉讼房屋居间服务的中介公司证实,万某又要求梁某夫妇增加10万元才同意出售房屋,但是梁某夫妇不同意,才导致交易不成。原来,万某拒绝履行合同的原因并非他妻子不同意售房,而是意图涨价,在未获梁某夫妇同意的情况下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最后判决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万某支付违约金37.8万元并返还定金10万元。

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张虎律师对房屋未经夫妻另一方签字或确认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应该如何处理给出如下法律意见:

1、夫妻一方签字情形下房屋买卖效力问题?

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对待:

情形一,合同仅有夫或妻一方签署,另外一方未签署合同。在产权人登记为夫妻两人的情形下,此时出售方当事人应为两人,而其中的一人未签字同意出售房屋,基于物权的公示原则及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房屋产权人明确登记为两人的情形下,即便买受人以合理的价格购买,此时买受人亦不能认为系善意购买人,而所签署的合同由于另外一方权利人事后拒绝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情形二,合同仅有夫或妻一方签署,并代理另一方签署合同。当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在房屋买卖中,夫妻一方代另外一方签字的情形非常多,实践中也常常遇到未签字的一方拒绝承认授权夫或妻对外出售房屋,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针对这种情形,买卖合同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关键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即买受人是否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夫或妻的一方有代理权。若构成表见代理,则合同合法有效,若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买卖属于夫妻间的重大财产处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屋买卖夫妻间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此,不能仅因夫妻间的特殊身份就认定作出出售行为的一方具有代理权,还应从看房的过程、签署合同的过程及细节来综合判断买受人的主观善意且无过失。

2、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情形下,买卖双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万某作为房屋权利人缔约后,以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售房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明确约定违约金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20%确定,结合万某的违约情况、市场存量房交易价格上行的市场行情、违约金的惩罚功能、市场行情波动情况下违约金责任对市场交易主体诚信交易的规范指引功能等因素综合考量,梁某夫妇要求万某支付违约金37.8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张虎律师提醒: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意图涨价,在未获购房人同意的情况下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利交易稳定,已构成违约。任何交易均应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房屋买卖是一项重大的买卖活动,当事人在订立过程中应该小心谨慎,如果买卖的房屋产权人是夫妻或有其他共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由所有产权人签字同意方能有效,如遇产权人不能如数到场的情况,需填写委托书,且在房屋买卖合同签字栏签署到场本人姓名和其代其他产权人字样并按手印。合同签署后,如因其他产权人不同意出售,则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等。

责任编辑/zhuangpan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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