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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业主欠物业费二手房业主办不了入住手续

房天下无锡二手房网  2010-08-06 08:45:00  来源:番禺日报

案例回放

业主叶女士买了一套二手房,她打算装修一下就能入住了。可正当她打算为房子装修并到小区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时,却收到了物业公司的催缴费单。物业公司说,叶女士购买的这套二手房的上一手业主在2008年初起就开始拒交物业费,至今已经拖欠6000多元物业费。物业公司要求叶女士在办理入住手续之前首先要把原业主拖欠的物业费缴清,否则就不能协助叶女士办理入住手续和让装修公司进场装修。叶女士对原业主欠交物业费并不知情,她认为原业主拖欠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应该向原业主追讨而不是向她要,物业公司阻止叶女士办理入住手续和不让装修公司进场装修并不合理。

案例分析

某律师事务所的郭嗣彦律师对本案进行了分析。郭律师认为,物业公司应协助房产的权利人叶女士办理入住手续,至于原业主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协助权利人叶女士办理入住手续。

郭律师认为,本案中,叶女士依法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作为权利人,叶女士对该房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的权利。作为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有义务协助业主叶女士实现其所享有的这些权利,其中就包括协助叶女士办理入住手续。新业主叶女士没有义务替原业主承担债务,因为新业主购买这套房子之前,并没有享受这家物业公司的服务。物业公司以原业主欠费未获清偿为由拒绝新业主叶女士入住显然于法无据。物业费是基于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费用,物业公司不应该把原业主的欠费转嫁到新业主身上。新业主可以帮助物业公司寻找原业主催缴欠费,但是没有义务垫付费用。原业主享受物业服务欠的费用,物业公司理应向原业主催缴。原业主已转让了房屋并且也已迁出,物业与原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即告终止,物业与原业主之间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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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aoyuan.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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